• 1、 著作權保障些什麼?

    答:



     

    著作權保障原創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 作品和藝術作品。它同時保障聲音紀錄、影片、發行編輯、公開表演以及廣播。一首歌曲的錄製亦分別視為一個聲音紀錄而受到保障。每當公開演出、廣播或複製音樂,音樂創作者有權向用家收取補償或專營權費用。這是澳門著作權法例第43/99/M號法令給予作曲家及作者所謂“經濟權利”中所涵蓋的對他們所擁有的音樂的特定用途。經由發出牌照,他們在允許公開演出、廣播或複制音樂時獲得的收入稱為版稅收入。
       
    2、些版權由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MACA)管理及特許?
    答:

     
    當一個作曲家成為MACA的會員後,MACA將被授權管理該作曲家現在或將來所誔 生的音樂作品在公開場合播放或演奏的權利。這意味著MACA會負責執行及管理這些音樂在合約管制下的使用,並代表其收取版權費用。
       
    3、其他國家對著作權的保障?
    答:



     
    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律均與澳門類同。如果你的作品在這個地方受到保障,它同時會在其 他大部份地區受到相同對待。這是因為大部份國家已簽訂國際條約和公約,他們被要求以最低標準提供保障予著作權作品。因此,澳門的作品的版權在其他國家及地區亦受到保障,包括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西蘭、新加坡、英國及美國等。同樣地,這些國家及地區作品的版權均受到澳門的保障。
       
    4、使用外國作品是否必須支付版權費?
    答:



     
    是的。MACA透過與外國同類型組織所簽署的協議,在澳門執行及管理外國作品在澳門的使用,澳門的作品在外國亦然。當中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葡萄牙、西班牙、日本、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越南、菲律賓、臺灣等,協議的副本文件已提交澳門知識產權處並已作出登記。我們想強調在澳門,MACA是在國際的作曲家、作家及音樂出版商的許可及法律賦予的權力下,代表他們向公開演出及廣播收取版權費。
       
    5、MACA是否政府部門?
    答:
     
    MACA不是政府部門。是一個非牟利、非政府組織的在澳門身份證明局登記及在澳門經濟局 知識產權廳根據著作權法令第43/99/M號第196條成立的。
       
    6、何謂公開表演/廣播音樂作品?
    答:
     
    根據在其它國家的司法判決,音樂作品在正常的家庭成員和密切的朋友以外的任何性質均視為公開表演及廣播。如零售商店、美容院、診所、酒店客房、俱樂部等,會被視為公開表演的音樂。
       
    7、我們購買CD時己繳付版權費,為何再要繳費?
    答:
     
    CD上都寫有“禁止未經許可之公開播放”的字句,原因是CD買回來本是讓顧客作 私人欣賞的,若是作其他尤其是商業用途,則須另外得到准許。
       
    8、在店舖內收聽電台或電視節目是否需要領取版照?
    答:

     
    電台及電視台所播放的節目內,也包含了版權音樂,例如:劇集配樂、流行歌 曲、古典音樂、電影音樂、廣告音樂、台歌等,因此,公播放這些版權音樂前,必須申領牌照。而電台及電視台所繳付的只是廣播權牌費,當中並不包括公開演奏權。
       

    9、本公司委託了一位作曲家為公司的一個項目創作音樂作品,並已支付費用。為何當我們在公
         
    場所及於互聯網上播放此音樂作品時,MACA還要求我們領取有關的牌照?

    答:




     

    那作曲家所收取的費用實際上只是他的創意及製作之報酬,在某些情況下(如廣告音樂及電影音樂等的影音製作),會包括影音同步版權的費用 – 即把音樂同步配上影像的授權費。然而,作曲家所收取的費用並不包括該音樂作品隨後在任何公開場合或在互聯網上演奏 或播放的授權;因為該等權利早在該作曲家成為MACA會員時已委託予 MACA管理 ,而非由該作曲家自行管理 。音樂作家將此等版權委託予音樂版權組織如 MACA 執行,在國際上是一貫的做法;這些組織以集體管理模式並透過與 世界各地音樂版權組織的相互合作 ,讓音樂作品的使用不僅在澳門各地得到適當保障。

       
    10、為何不是依賴音樂營運的店舖也要領取牌照?
    答:
     

    不論行業,只要在店舖內播放音樂,根據 "著作權條例" ,必須事先領取有效牌照。MACA在釐定收費標準時,已考慮到不同行業對音樂的需要性,由此訂定出各行業之不同收費。

       
    11、MACA收取之版權費將如何分配?
    答:


     

    MACA 將代收之版權費在扣除約百分之二十作行政費用後 ,將會全數分派 給有關音樂作品之版權持有人。本協會各收支及分派版權費之賬目,均由澳門注冊會計師審核。分配版權費除根據本協會機制按歌曲播放次數為準外,各電台、電視台、音樂會主辦者、表演場地及其他音樂使用人/持牌人亦會被要求提供有關播放音樂資料,如使用之樂曲名稱、作曲人及作詞人等。

       
    12、那些是可以獲得MACA豁免收取版權費用的項目?
    答:



     

    根據澳門著作權法令第43/99/M號第六十條第二款指下列者尤屬私人使用之範圍: (b) 戲劇作品、戲劇音樂作品或電影作品之表演、文學作品之朗誦、音樂作品之演奏及其他對已發表或出版之作品進行傳播之方式,只要非以謀利為目的及非在開放予公眾之地點內進行。另外,第六十一條(i)指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官方活動中及在宗教活動中演奏音樂作品或文學音樂作品,只要演奏者之演奏屬無償且如公眾可欣賞該演奏亦屬免費欣賞者。

       
    13、我是否應該賣斷我的作品的版權呢?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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