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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場  
    1.適用範圍
    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任何廣場、商場、行人通道、商場其他部份、辦公室大樓、綜合大樓及其他商業營運設施。 -
    3.5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3.4 「 場地面積」表示建築物內能聽到音樂的區域的面積。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3.2 「許可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在本表中:
    3. 定義
    每個螢光幕 $ 391.90
    在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按螢光幕數量附加以下年費: 收費年率(MOP)
    (ii) 影像音樂:
    10,000平方米以上 , 每附加 100平方米(或以下) $ 829.27
    5,001至 10,000平方米, 每附加 100平方米(或以下) $ 871.59
    2,001至 5,000平方米, 每附加 100平方米(或以下) $ 918.63
    201至 2,000平方米, 每附加 100平方米 (或以下) $ 967.22
    不超過 200 平方米 $ 3,020.79
    面積 收費年率(MOP)
    2.2 在本稅收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i)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2. 版稅稅率
    在特別或短期活動中通過磁帶錄音機、錄影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如舞蹈或時裝表演、展覽、街頭表演等。
    現場音樂表演;
    在碼頭及公眾交通接駁站之表演;
    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等的演奏方式;
    在商店及美食廣場內進行之表演;
    1.2 本表不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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