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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影院  
    1.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在電影院或其他定期放映商業電影的場所,在放映電影的過程中或與放映電影有關的而提供給本協會全部劇目的行為。根據本表授權的許可,包括本協會劇目的以下類別的公開表演: -
    6.3 「總收入」表示與本表適用的任何電影播放場次相關的所有以入場費的形式收取的或應收取的款項。如果入場門票以折扣方式銷售,則“總收入”應當包括這些門票折扣前的票面價值。
    6.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6.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 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在本表中:
    6.定義
    (ii) 本協會不承諾就任何電影播放依照本表提供許可或批准,除非該申請在電影播放之前提出。
    (i) 根據本表提出許可申請時,應當按照本協會規定的適當形式向本協會提供必需的資料,從而使本協會能夠確定本表是否適用。
    5.許可申請
    實際總收入的0.3%。
    4.3若同時存在4.1及4.2, 則版稅為4.1及4.2計算結果之總和。
    4.2收取入場費的電影:
    以較高者為准,最低版稅為每場電影MOP 751.67。
    (i) 應當為播放該電影而需支付給播放場地管理機構的總租賃費用(包括任何可報銷費用以及雜費)的15%;或者每場每位觀眾MOP0.83;
    4.1不收取入場費的電影:
    4.年度版稅
    依據本表獲得許可的音樂使用者需於許可年度結束後30日之內向本協會提交年度報表,該報表的格式按協會所規定,報表中應列出該年度的全部劇目資料。報表需由合資格的核數師提供或由被授權的牌照人員核實準確性的報表。
    3.年度報告
    本表不適用於上述第一段明確說明的表演項目以外的任何表演,並且本協會根據本表授予的任何許可均應具備下列條件:音樂使用者應通知本協會根據本稅收表未包括的並且在場所內舉行的所有音樂娛樂和音樂活動,並且依照適用的收費率為這些活動支付所有應付的版稅。
    2.其他情況
    (v) 在每次放映完整電影之前、期間或之後,以不超過三種上述形式進行的表演。
    (iv) 在影院大堂中播放,但只作為影院內正在表演的音樂的轉播,或作為即將播映影片的前奏音樂表演,但上述大堂並非以經營咖啡室或其他形式提供茶點消費的座位;
    (iii) 作為中場休息、迎接和歡送等目的的表演;
    (ii) 作為放映廣告時的伴奏表演,無論此等劇目是以配樂或其他方式表演;
    (i) 作為電影放映時的伴奏表演,無論此等劇目是以配樂或其他方式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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