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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齡球場  
    1.適用範圍
    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保齡球場或無需付費即可進入之建築物或建築物中某些區域(如涉及消費的休息區)內進行播放或演奏。 -
    3.4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3.2 「許可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在本表中:
    3.定義
    每個螢光幕 $ 669.31
    螢光幕數量 收費年率(MOP)
    2.2.2影像音樂
    20條道以上,每附加一條跑道 $ 214.69
    10-20條跑道,每附加一條跑道 $ 268.35
    首10條道,每條 $ 334.66
    保齡球跑道數量 收費年率(MOP)
    2.2.1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2.版稅稅率
    與保齡球場所在的同一座建築物中的餐廳、酒吧、桌球室或遊戲機室等的音樂播放或演奏; 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的播放或演奏方式。
    1.2 本表不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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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始使用音樂日期: / /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
    保齡球道數目:
       
    影像音樂:  
    螢光屏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