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航空公司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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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飛機作為背景音樂以供航空服務人員及乘客收聽及娛樂。 |
2.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2.2.1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或影像音樂演奏: |
飛行期間 |
收費年率(MOP) |
每 500 位乘客每公里每航班 |
$ 0.03 |
起飛及/或降落時 每航班 |
$ 14.89 |
3.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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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銀行大樓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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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劇目在銀行或類似大樓作為職員及客人享用之背景音樂。 |
2.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2.2.1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首500名員工 |
收費年率(MOP) |
每25名員工(或以下), 每天每小時 |
$ 0.46 |
500名員工或以上 |
每25名員工(或以下), 每天每小時 |
$ 0.30 |
客人 |
每100名客人(不足100人按100人計算),每天 |
$ 4.69 |
2.2.2影像音樂: |
螢光幕數量 |
收費年率(MOP) |
首個螢光幕 |
$ 3,059.46 |
每附加一個螢光幕 |
$ 875.67 |
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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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美容院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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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所有美容院或同類型場所內進行播放或演奏。 |
2.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2.2.1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
最高入座人數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 4 個床位/座位 |
$ 1,101.10 |
5 至 7 個床位/座位 |
$ 1,467.62 |
8 至 10 個床位/座位 |
$ 2,054.98 |
10 個座位以上,每附加5 個座位/床位(不足5個按5個計算) |
$ 366.52 |
2.2.2影像音樂: |
在2.2.1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的基礎上,將按螢光幕數目計算以下年費: |
螢光幕數目 |
收費年率(MOP) |
首個螢光幕 |
$ 920.14 |
每附加一個螢光幕 |
$ 460.07 |
3.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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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桌球室及遊戲機中心  |
1. 適用範圍
1.1 本表適用於本會全部曲目在桌球室、遊戲機中心及同類型場所內播放或演奏。
1.2 本表不適用於
餐廳、酒吧、或場所內設有的保齡球場、滾軸溜冰場及溜冰場內的播放或演奏。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的播放或演奏方式。
2. 版稅稅率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2.2.1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
不超過1,000平方呎 |
$ 1,7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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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至2,000平方呎, 每附加250平方呎(或以下) |
$ 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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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至5,000平方呎, 每附加500平方呎(或以下) |
$ 7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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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至10,000平方呎, 每附加1,000平方呎(或以下) |
$ 9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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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至20,000平方呎, 每附加1,000平方呎(或以下) |
$ 7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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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平方呎以上, 每附加1,000平方呎(或以下) |
$ 5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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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義
在本表中: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稅收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3.3 「場地面積」表示建築物內能聽到音樂的區域的面積。
3.4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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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保齡球場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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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保齡球場或無需付費即可進入之建築物或建築物中某些區域(如涉及消費的休息區)內進行播放或演奏。 |
1.2 本表不適用於 |
與保齡球場所在的同一座建築物中的餐廳、酒吧、桌球室或遊戲機室等的音樂播放或演奏; 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的播放或演奏方式。 |
2.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1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 |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保齡球跑道數量 |
收費年率(MOP) |
首10條道,每條 |
$ 325.12 |
10-20條跑道,每附加一條跑道 |
$ 260.70 |
20條道以上,每附加一條跑道 |
$ 208.57 |
2.2.2影像音樂 |
螢光幕數量 |
收費年率(MOP) |
每個螢光幕 |
$ 650.23 |
3.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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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街頭表演  |
1. 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街頭表演,無論該表演是否需要收取任何費用,無論該表演活動是否在協會頒發的許可中另行明確規定的場所以外的任何室內和/或室外場所進行。
2. 版稅稅率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現場音樂演奏:
3. 申請
3.1 在根據本表提出許可申請時,需按照本協會規定的適當形式向本協會提供必要的資料,以使本協會能夠確定本表是否適用。
4. 定義
在本表中:
4.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協會或其他國家內與協會關聯的任何協會不時控制的所有或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4.2 「街頭表演」表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局發出“藝遊人”使用“藝遊點”的證明文件,並在指定的公共地方和時段,進行街頭表演。
4.3 「協會」指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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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電影院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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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適用於在電影院或其他定期放映商業電影的場所,在放映電影的過程中或與放映電影有關的而提供給本協會全部劇目的行為。根據本表授權的許可,包括本協會劇目的以下類別的公開表演: |
(i) 作為電影放映時的伴奏表演,無論此等劇目是以配樂或其他方式表演; |
(ii) 作為放映廣告時的伴奏表演,無論此等劇目是以配樂或其他方式表演; |
(iii) 作為中場休息、迎接和歡送等目的的表演; |
(iv) 在影院大堂中播放,但只作為影院內正在表演的音樂的轉播,或作為即將播映影片的前奏音樂表演,但上述大堂並非以經營咖啡室或其他形式提供茶點消費的座位; |
(v) 在每次放映完整電影之前、期間或之後,以不超過三種上述形式進行的表演。 |
2.其他情況 |
本表不適用於上述第一段明確說明的表演項目以外的任何表演,並且本協會根據本表授予的任何許可均應具備下列條件:音樂使用者應通知本協會根據本稅收表未包括的並且在場所內舉行的所有音樂娛樂和音樂活動,並且依照適用的收費率為這些活動支付所有應付的版稅。 |
3.年度報告 |
依據本表獲得許可的音樂使用者需於許可年度結束後30日之內向本協會提交年度報表,該報表的格式按協會所規定,報表中應列出該年度的全部劇目資料。報表需由合資格的核數師提供或由被授權的牌照人員核實準確性的報表。 |
4.年度版稅 |
4.1不收取入場費的電影: |
(i) 應當為播放該電影而需支付給播放場地管理機構的總租賃費用(包括任何可報銷費用以及雜費)的15%;或者每場每位觀眾MOP0.83; |
以較高者為准,最低版稅為每場電影MOP 751.67。 |
4.2收取入場費的電影: |
實際總收入的0.3%。 |
4.3若同時存在4.1及4.2, 則版稅為4.1及4.2計算結果之總和。 |
5.許可申請 |
(i) 根據本表提出許可申請時,應當按照本協會規定的適當形式向本協會提供必需的資料,從而使本協會能夠確定本表是否適用。 |
(ii) 本協會不承諾就任何電影播放依照本表提供許可或批准,除非該申請在電影播放之前提出。 |
6.定義 |
在本表中: |
6.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 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6.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6.3 「總收入」表示與本表適用的任何電影播放場次相關的所有以入場費的形式收取的或應收取的款項。如果入場門票以折扣方式銷售,則“總收入”應當包括這些門票折扣前的票面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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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診所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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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診所、牙醫診所以及同類型場所進行播放或演奏。 |
2.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1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 |
面積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100平方呎 |
$ 613.43 |
101至150平方呎 |
$ 776.78 |
151至200平方呎 |
$ 920.14 |
200平方呎以上,每附加100平方呎(或以下) |
$ 76.67 |
2.2.2 影像音樂 |
在2.2.1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的基礎上,將按螢光幕數目計算以下年費: |
螢光幕數目 |
收費年率(MOP) |
首個螢光幕 |
$ 575.08 |
每附加一個螢光幕 |
$ 230.03 |
3.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場地面積」表示建築物內能聽到音樂的區域的面積。 |
3.5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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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住宅會所、酒店及娛樂場  |
詳情請電郵與本會聯繫: licensing@maca.org.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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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的士高及夜總會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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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的士高、舞廳或其他同類型場所內進行播放或演奏。 |
2.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2.2.1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最高入座人數(座位及企位)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50人 |
$ 15,315.73 |
超過50人,每附加10人(或以下) |
$ 2,784.95 |
2.2.2 現場音樂演奏: |
最高容納人數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 40 個座位 |
$ 5,910.37 |
若每日營業時間超過 8 小時,費用需額外增加10%。 |
$ 1,536.63 |
2.2.3 現場音樂演奏及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 |
最高容納人數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 40 個座位 |
$ 7,703.10 |
超過 40 個座位,每附加 10 個座位(或以下) |
$ 1,832.62 |
若每日營業時間超過 8 小時,費用需額外增加10%。 |
2.2.4 影像音樂: |
螢光幕數量 |
收費年率(MOP) |
首個螢光幕 |
$ 2,955.18 |
每附加一個螢光幕 |
$ 590.43 |
若每日營業時間超過 8 小時,費用需額外增加10%。 |
3.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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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摩天輪或纜車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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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摩天輪、纜車或同類型設施的播放及演奏。 |
1.2 本表不適用於: |
任何在車廂內外所舉行的現場音樂表演。 |
2.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稅收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摩天輪或纜車 |
收費年率(MOP) |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音樂廣播器 |
$ 1,571.71 |
額外每一連播點 |
$ 15.63 |
3.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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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政府大樓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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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接待中心或同類型場所或辦公室內播放或演奏,供職員及訪客收聽。 |
2.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2.2.1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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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年率(MOP) |
首500名員工 |
每25名員工或以下, 每天每小時 |
$ 0.46 |
500名員工或以上 |
每25名員工或以下, 每天每小時 |
$ 0.30 |
2.2.2 影像音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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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年率(MOP) |
螢光幕數量 |
首個螢光幕 |
$ 3,059.46 |
每附加一個螢光幕 |
$ 875.35 |
只播放電視節目之螢光幕數量 |
首個螢光幕 |
$ 1,046.66 |
每附加一個螢光幕 |
$ 569.19 |
3.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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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理髮店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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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所有理髮場所內進行播放或演奏。 |
2.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稅收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2.2.1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最高容納人數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 5 個座位 |
$ 1,167.04 |
6 至 10 個座位 |
$ 1,874.02 |
11 至 20 個座位 |
$ 2,676.07 |
20個座位以上,每附加 10 個座位 (或以下) |
$ 713.11 |
2.2.2 影像音樂: |
在2.2.1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的基礎上,將按螢光幕數目計算以下年費: |
螢光幕數量 |
收費年率(MOP) |
首個螢光幕 |
$ 920.14 |
每增加一個螢光幕 |
$ 460.07 |
3.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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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音響店及陳列室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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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任何商店及陳列室作為樂器、音響器材或影音器材進行播放。此外,本表只適用於百貨商店或大型商場內設有以上述形式播放歌曲之部份區域。 |
1.2 本表不適用於: |
現場舞蹈表演或其他現場表演; |
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或需要收取入場費之表演等; |
2.版稅稅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稅收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場地面積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200呎 |
$ 1,272.87 |
201至500平方呎 |
$ 1,696.12 |
501至1,000平方呎 |
$ 2,544.19 |
1,001至2,000平方呎, 每附加250平方呎(或以下) |
$ 608.83 |
2,001至5,000平方呎,每附加500平方呎(或以下) |
$ 1,048.96 |
5,000平方呎以上,每附加1,000平方呎(或以下) |
$ 1,384.81 |
3.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 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場地面積」表示建築物內能聽到音樂的區域的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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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醫院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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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私家醫院播放。 |
1.2 本表不適用於 |
- 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等的演奏方式; |
- 表演者之現場表演; |
- 在特別或短期活動中通過磁帶錄音機、錄影機或類似裝置播放曲目,如舞蹈或時裝表演、展覽、街頭表演等; |
- 大型影像屏幕。 |
2.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 |
收費年率(MOP) |
項目 |
$ 52.12 |
每個床位 |
2.3 建築物內其他公共區域 |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音樂廣播器 |
$ 2,543.41 |
額外每一連播點 |
$ 25.30 |
3.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 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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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卡拉OK場所/卡拉OK夜總會  |
詳情請電郵與本會聯繫: licensing@maca.org.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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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多功能室(位於政府部門/慈善機構/非牟利機構)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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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多功能室/中心或宴會廳。 |
1.2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澳門特區政府部門及非牟利機構。 |
1.3 本表不適用於 |
- 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等的演奏方式; |
- 表演者之現場表演; |
- 在特別或短期活動中通過磁帶錄音機、錄影機或類似裝置播放曲目,如舞蹈或時裝表演、展覽、街頭表演等; |
- 大型影像屏幕。 |
2. 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2.2.1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場地面積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200平方呎 |
$ 690.79 |
201至500平方呎 |
$ 921.04 |
501至1,000平方呎 |
$ 1,381.60 |
1,001至 1,250平方呎 |
$ 1,711.54 |
1,251至1,500平方呎 |
$ 2,041.49 |
1,501至1,750平方呎 |
$ 2,371.45 |
1,751至2,000平方呎 |
$ 2,701.38 |
2,001至2,500平方呎 |
$ 3,270.56 |
2,501至3,000平方呎 |
$ 3,839.74 |
3,001至3,500平方呎 |
$ 4,408.93 |
3,501至4,000平方呎 |
$ 4,977.13 |
4,001至4,500平方呎 |
$ 5,546.30 |
4,501至5,000平方呎 |
$ 6,115.48 |
5,001至6,000平方呎 |
$ 6,867.09 |
6,001至7,000平方呎 |
$ 7,618.69 |
7,001至8,000平方呎 |
$ 8,369.28 |
8,001至9,000平方呎 |
$ 9,120.89 |
9,001至10,000平方呎 |
$ 9,872.49 |
10,001至11,000平方呎 |
$ 10,441.68 |
11,001至12,000平方呎 |
$ 11,010.86 |
12,001至13,000平方呎 |
$ 11,579.04 |
13,001至14,000平方呎 |
$ 12,148.22 |
14,001至15,000平方呎 |
$ 12,717.41 |
15,001至16,000平方呎 |
$ 13,286.59 |
16,001至17,000平方呎 |
$ 13,855.78 |
17,001至18,000平方呎 |
$ 14,423.97 |
18,001至19,000平方呎 |
$ 14,993.16 |
19,001至20,000平方呎 |
$ 15,562.34 |
20,000平方呎以上,每附加1,000平方呎(或以下) |
$ 421.65 |
3. 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現場音樂演奏」意思為由歌手、唱「卡拉OK」之顧客、樂隊或樂器演奏者之現場音樂表演。 |
|
|
|
|
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多用途室  |
1. 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多用途室/中心或宴會廳播放。
2. 版稅稅率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2.2.1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不超過200平方呎
|
$ 1,062.76
|
201至500平方呎
|
$ 1,417.02
|
501至1,000平方呎
|
$ 2,125.53
|
1,001至1,250平方呎
|
$ 2,633.13
|
1,251至1,500平方呎
|
$ 3,140.75
|
1,501至1,750平方呎
|
$ 3,648.99
|
1,751至2,000平方呎
|
$ 4,155.96
|
2,001至2,500 平方呎
|
$ 5,031.63
|
2,501至3,000平方呎
|
$ 5,907.30
|
3,001至3,500 平方呎
|
$ 6,782.96
|
3,501至4,000平方呎
|
$ 7,657.10
|
4,001至4,500平方呎
|
$ 8,532.76
|
4,501至5,000平方呎
|
$ 9,408.43
|
5,001至6,000平方呎
|
$ 10,564.74
|
6,001至7,000平方呎
|
$ 11,721.06
|
7,001至8,000平方呎
|
$ 12,924.60
|
8,001至9,000平方呎
|
$ 14,032.14
|
9,001至10,000平方呎
|
$ 15,188.45
|
10,001至11,000平方呎
|
$ 16,064.11
|
11,001至12,000平方呎
|
$ 16,939.78
|
12,001至13,000平方呎
|
$ 17,813.91
|
13,001至14,000平方呎
|
$ 18,689.58
|
14,001至15,000平方呎
|
$ 19,565.25
|
15,001至16,000平方呎
|
$ 20,440.91
|
16,001至17,000平方呎
|
$ 21,316.58
|
17,001至18,000平方呎
|
$ 22,190.71
|
18,001至19,000平方呎
|
$ 23,066.38
|
19,001至20,000平方呎
|
$ 23,942.05
|
20,000平方呎以上,每附加1,000平方呎(或以下)
|
$ 648.70
|
3. 定義
在本表中: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3.4 「現場音樂演奏」意思為由歌手、唱「卡拉OK」之顧客、樂隊或樂器演奏者之現場音樂表演。
|
|
|
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音樂噴泉或燈光表演  |
1.適用範圍 |
|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音樂噴泉或燈光表演時的同步音樂演奏。 |
2. 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
收費年率(MOP) |
每一節表演中的每20分鐘(或以下) |
$ 64.71 |
3. 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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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接駁鈴聲  |
1.適用範圍 |
|
1.1 本表適用於本協會全部曲目在(i)來電等候,和/或(ii)電話轉線等候中播放。 |
1.2 本表不適用於以商業、貿易、推銷為目的而徵收鈴聲費用或不是以公司或個人名義提供此項服 務的電話線路;及/或此類公司或個人在電話線路或總機使用音樂前需繳付其他費用。 |
2. 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稅收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電話線路數目 |
收費年率(MOP) |
1至5條線 |
$ 1,263.66 |
6至10條線 |
$ 1,858.69 |
11至15條線 |
$ 2,380.09 |
16至100條線,每附加一條線路 |
$ 88.94 |
100條以上,每附加一條線路 |
$ 73.61 |
3. 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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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新媒體  |
詳情請電郵與本會聯繫: licensing@maca.org.m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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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公共巴士  |
1. 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公共巴士的播放。
2. 版稅稅率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2.2 在本稅收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以乘客人數及使用音樂之用途計算並如下:
|
收費年率(每部巴士/長途巴士)(MOP)
|
持牌經營的公共巴士可容納人數
(座位及企位)
|
只用收音機及/或錄音機
或音樂廣播器
|
用於在電視及/或(連接或非連接收音機及/或錄音機)影音播放機
|
不超過50個
|
$ 1,654.71
|
$ 2,153.14
|
50-100個
|
$ 2,838.63
|
$ 3,689.76
|
超過100個
|
$ 3,784.84
|
$ 4,921.22
|
3. 定義
在本表中:
3.1 「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3.2 「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3.3 「 錄音機或音樂廣播器」 指任何留聲機,錄音帶播放器或任何機械可播放音樂的機器。除影像機, 或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等。
3.4 「影音機」指任何器材用於展示視像訊息,無論在影音帶或光碟。除影像機,或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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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餐廳、酒吧及咖啡廳  |
1.適用範圍 |
|
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酒吧、餐廳、咖啡廳、雪糕店、快餐店、小食檔等同類場所播放或演奏。 |
1.2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私人俱樂部設有的上述設施播放或演奏。 |
1.3 本表不適用於透過投幣裝置,如點唱機的播放或演奏方式。 |
2. 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2.2.1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最高容納人數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 25個座位 |
$ 1,124.10 |
26至100個座位,每附加一個座位 |
$ 47.54 |
101至200個座位, 每附加一個座位 |
$ 38.34 |
200個座位以上, 每附加一個座位 |
$ 29.14 |
2.2.2 現場音樂演奏: |
兩者取其較高者- |
(i) 提供現場音樂演奏的全年總開支的2%;或 |
(ii) 50個座位(或以下)之現場音樂演奏 |
$ 4.84(每座位) |
50個座位以上之現場音樂演奏 |
$ 0.01(每座位) |
2.2.3 影像音樂: |
螢光幕數量 |
收費年率(MOP) |
首個螢光幕 |
$ 4,409.00 |
每附加一個螢光幕 |
$ 441.67 |
2.2.4 跳舞設施 |
額外50% 之費用為舞蹈表演時所採用之播放或演奏。 |
3. 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現場音樂演奏」意思為由歌手、唱「卡拉OK」之顧客、樂隊或樂器演奏者之現場音樂表演。 |
3.5 「提供現場音樂表演之支出」指下列各項之總和: |
i) 各表演者或團體之總人工支出或各種形式之酬勞總開支;和 |
ii) 表演者或團體之中介費用總開支。 |
3.6 「表演者」指歌手、樂器演奏者,包括樂團或指揮或團長,不論他們的表演是否與其他活動如舞蹈或演藝表演同時進行。 |
3.7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
|
|
|
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零售商鋪、百貨公司及場所公共區域  |
1.適用範圍 |
|
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零售商鋪、百貨商店及公共區域之播放或演奏。 |
1.2 本表不適用於 |
- 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等的演奏方式; |
- 表演者之現場表演; |
- 在特別或短期活動中通過磁帶錄音機、錄影機或類似裝置播放曲目,如舞蹈或時裝表演、展覽、街頭表演等; |
- 大型影像屏幕。 |
2. 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稅收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使用期多於 3 個月(92日)之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2.2.1 零售商鋪及百貨商店 |
2.2.1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場地面積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200平方呎 |
$ 1,062.76 |
201至 500平方呎 |
$ 1,417.02 |
501至 1,000平方呎 |
$ 2,125.53 |
1,001至 1,250平方呎 |
$ 2,633.13 |
1,251至 1,500平方呎 |
$ 3,140.75 |
1,501至 1,750平方呎 |
$ 3,648.99 |
1,751至 2,000平方呎 |
$ 4,155.96 |
2,001至2,500平方呎 |
$ 5,031.63 |
2,501至3,000平方呎 |
$ 5,907.30 |
3,001至 3,500平方呎 |
$ 6,782.96 |
3,501至 4,000平方呎 |
$ 7,657.10 |
4,001至 4,500平方呎 |
$ 8,532.76 |
4,501至 5,000平方呎 |
$ 9,408.43 |
5,001至 6,000平方呎 |
$ 10,564.74 |
6,001至 7,000平方呎 |
$ 11,721.06 |
7,001至 8,000平方呎 |
$ 12,924.60 |
8,001至 9,000平方呎 |
$ 14,032.14 |
9,001至 10,000平方呎 |
$ 15,188.45 |
10,001至 11,000平方呎 |
$ 16,064.11 |
11,001至 12,000平方呎 |
$ 16,939.78 |
12,001至 13,000平方呎 |
$ 17,813.91 |
13,001至 14,000平方呎 |
$ 18,689.58 |
14,001至15,000平方呎 |
$ 19,565.25 |
15,001至 16,000平方呎 |
$ 20,440.91 |
16,001至 17,000平方呎 |
$ 21,316.58 |
17,001至 18,000平方呎 |
$ 22,190.71 |
18,001至 19,000平方呎 |
$ 23,066.38 |
19,001至20,000平方呎 |
$ 23,942.05 |
每附加 1,000平方呎(或以下) |
$ 648.70 |
2.3 影像音樂: |
2.3.1 螢光幕不超過 50 吋 |
收費年率(MOP) |
首個螢光幕 |
$ 1,610.24 |
每附加一個螢光幕 |
$ 921.68 |
2.3.2 螢光幕之為50-100吋 |
收費年率(MOP) |
每個螢光屏 |
$ 5,065.37 |
螢光幕超過100吋 , 每個螢光幕 |
$ 7,604.96 |
2.3.3 附加費: (僅適用於只播放影像音樂之區域) |
$ 921.68 |
2.4 店內公共區域 |
2.4.1 場所內公共區域(不包括大堂、走廊、客用電梯以及等候區): |
收費年率(MOP) |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音樂廣播器 |
$ 2,543.41 |
額外每一連播點 |
$ 25.30 |
2.4.2 場所內供職員及訪客享用及收聽音樂的非商業營運設施(如職員休息區和餐廳) |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收費年率(MOP) |
音樂廣播器 |
$ 2,034.73 |
額外每一連播點 |
$ 20.24 |
2.4.3 場所外其他公共區域(如停車場、行人通道) |
收費年率(MOP) |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音樂廣播器 |
$ 1,526.05 |
額外每一連播點 |
$ 15.18 |
3. 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現場音樂演奏」意思為由歌手、唱「卡拉OK」之顧客、樂隊或樂器演奏者之現場音樂表演。 |
|
|
|
|
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桑拿/健身中心  |
1.適用範圍 |
|
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健身房、健身中心、康體中心、浴場、舞蹈學校、健康舞室及其它同類型場所內進行播放或演奏。 |
1.2 本表不適用於 |
- 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等的演奏方式; |
- 表演者之現場表演; |
- 在特別或短期活動中通過磁帶錄音機、錄影機或類似裝置播放曲目,如舞蹈或時裝表演、展 覽、街頭表演等; |
- 大型影像屏幕。 |
2. 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稅收表中,應當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部分支付的版稅稅率如下: |
2.2.1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場地面積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 500 平方呎 |
$ 1,417.02 |
501 至 1,000 平方呎 |
$ 2,125.53 |
1,001 至 1,250 平方呎 |
$ 2,633.13 |
1,251 至 1,500 平方呎 |
$ 3,140.75 |
1,501 至 1,750 平方呎 |
$ 3,648.36 |
1,751 至 2,000 平方呎 |
$ 4,155.96 |
2,001 至 2,500 平方呎 |
$ 5,031.63 |
2,501 至 3,000 平方呎 |
$ 5,907.30 |
3,001 至 3,500 平方呎 |
$ 6,782.96 |
3,501 至 4,000 平方呎 |
$ 7,657.10 |
4,001 至 4,500 平方呎 |
$ 8,532.76 |
4,501 至 5,000 平方呎 |
$ 9,408.43 |
5,001 至 6,000 平方呎 |
$ 10,564.74 |
6,001 至 7,000 平方呎 |
$ 11,721.06 |
7,001 至 8,000 平方呎 |
$ 12,875.83 |
8,001 至 9,000 平方呎 |
$ 14,032.14 |
9,001 至 10,000 平方呎 |
$ 15,188.45 |
10,000 平方呎以上,每附加 1,000 平方呎(或以下) |
$ 648.70 |
2.2.2 影像音樂: |
年度版稅是根據可聽見影像音樂範圍的面積,螢幕數量及螢幕之大小計算。 |
場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呎: |
收費年率(MOP) |
(i) 螢光幕不超過 50 吋: |
首個螢光幕 |
$ 3,220.49 |
每附加一個螢光幕 |
$ 921.68 |
(ii) 螢光幕超過 50 吋: |
螢光幕超過 50 吋, 但不超過 100 吋 , 每個螢光幕 |
$ 5,065.24 |
螢光幕超過 100 吋 , 每個螢光幕 |
$ 7,604.86 |
場地面積超過 1,000 平方呎,每 500 平方呎(或以下) |
$ 921.68 |
供跳舞(包括健康舞)使用之區域需附加20%版稅。 |
3. 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場地面積」表示建築物內能聽到音樂的區域的面積。 |
3.5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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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商場  |
1.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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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任何廣場、商場、行人通道、商場其他部份、辦公室大樓、綜合大樓及其他商業營運設施。 |
1.2 本表不適用於: |
在商店及美食廣場內進行之表演; |
透過投幣式裝置,如點唱機等的演奏方式; |
在碼頭及公眾交通接駁站之表演; |
現場音樂表演; |
在特別或短期活動中通過磁帶錄音機、錄影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如舞蹈或時裝表演、展覽、街頭表演等。 |
2. 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稅收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i) 背景音樂 (機械性演奏): |
面積 |
收費年率(MOP) |
不超過 200 平方米 |
$ 2,955.18 |
201至 2,000平方米, 每附加 100平方米 (或以下) |
$ 946.22 |
2,001至 5,000平方米, 每附加 100平方米(或以下) |
$ 898.67 |
5,001至 10,000平方米, 每附加 100平方米(或以下) |
$ 852.66 |
10,000平方米以上 , 每附加 100平方米(或以下) |
$ 811.26 |
(ii) 影像音樂: |
在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按螢光幕數量附加以下年費: |
收費年率(MOP) |
每個螢光幕 |
$ 383.39 |
3. 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背景音樂(機械性演奏)」意思為利用唱碟機、錄音機或類似裝置播放音樂;或利用安裝於場所內之收音機或電視機(非指錄影機或點唱機)同步接收廣播節目;或由場所內之某一處或場所外傳送音樂至場所內經揚聲器播出。 |
3.4 「 場地面積」表示建築物內能聽到音樂的區域的面積。 |
3.5 「影像音樂表演」表示在場所內通過播放錄製音樂的方式進行,同時使用螢光幕或供幻燈、電影或錄像使用的螢幕進行同步視頻或類似的影像音樂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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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溜冰場或滾軸溜冰場  |
1.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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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表適用於協會全部曲目在溜冰場或滾軸溜冰場的播放及演奏。 |
1.2 本表不適用於: |
現場音樂表演; |
溜冰表演、溜冰舞蹈或溜冰比賽等活動所使用的音樂播放或演奏。 |
場內餐廳、快餐廳、遊戲室等所使用的音樂播放或演奏。 |
2. 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在本稅收表中,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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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年率(MOP) |
每1,000平方呎(或以下) |
$ 3.07 每小時 |
3. 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3 「辦公時間」指商業與公眾(或會員)所同意的營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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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收費表 – 適用於影像屏幕及LED 螢幕  |
1.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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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辦公時間」指商業與公眾(或會員)所同意的營業時間。 |
2. 版稅稅率 |
2.1 所有版稅按照許可年度開始時有效的版稅稅率收取,並且應按照許可年度提前支付。 |
2.2 版稅以影像屏幕或LED螢幕面積與音樂內容(分別在2.2.1 及2.2.2 詳述)所對應的指數相乘計算版稅。 |
2.2.1 基本版稅按照每牆上影像電視,應為一個許可年度或其中某些時期支付,版稅稅率如下: |
螢幕尺寸 |
收費年率(MOP) |
首個20 平方呎(或以下) |
$ 25,303.85 |
21至100平方呎,每附加1平方呎(或以下) |
$ 383.39 |
100平方呎以上,每附加1平方呎(或以下) |
$ 153.36 |
2.2.2 主要表演內容指標 |
(i) 音樂影片、KTV影片、時裝表演、電影預告片、廣告宣傳 影片,以及(ii)及(iii) 以外的 其他節目 |
$ 1.53 |
(ii) 電視綜合娛樂節目、電視劇 |
$ 0.77 |
(iii) 體育節目、電視新聞節目,財經節目 |
$ 0.37 |
2.2.3 例: |
螢幕尺寸:105 平方呎 |
主要節目內容:電視綜合娛樂節目 |
年版稅:= ($25,303.85+ $383.39 * 80 + $153.36 * 5) * 0.77 = $43,691.22 |
3. 定義 |
在本表中: |
3.1 「協會的全部曲目」表示其公開表演權由或可能由本協會或海外聯會所代表的任何音樂作品,以及作為音樂作品歌詞的文學作品。 |
3.2 「影像屏幕」指在銀行裡大型音像螢幕(以一些小小螢幕並放在一起)其可用作影音表演—指可倒帶播放錄影音碟,電視轉播(廣播頻道,有線電視/衛星電視),及電腦操控的單一景致﹑色彩或圖案及(或)千變萬化的效果。 |
3.3 「牌照年度」表示連續十二個月的期限,由授予本表的許可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起。 |
3.4 「螢幕尺寸」指影像屏幕面積或大型電子顯示螢幕,此以其長度乘以寬度計算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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