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音樂作品(下集)
根據澳門43/99/M號,《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條,為着進行固定、傳送、演出或上演之目的,而透過機械、錄音或錄像之方式對任何作品進行改編、整理或者其他改動者,必須取得作者之許可;該許可應指出有關改動所旨在達成之一項或多項目的,為更好保護改編人及權利人雙方權益,原作品權利人在授權改編許可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確提出許可改編的范圍和要求,從而提醒改編人不能越界。
無論音樂作品是已取得授權進行改編或是原創作品,任何音樂使用者在澳門的公開場合,社交平台、音樂類平台、移動軟件等進行播放、演出或使用前都必須向代表音樂版權持有人,在澳門管理及執行其著作權利的集體管理機構,申請音樂公開播放牌照方可進行。
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853)2888 2380,向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MACA)進行查詢。